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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部农村公路地方性法规施行
发布日期:2024-05-08 18:11    点击次数:169

  3月1日,浙江省首部农村公路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管理职责、规划建设要求、管理养护力度和运营服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法治保障“四好农村路”建设。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养护、运营和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7章,共49条。  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职责,并避免职责冲突和重叠。同时,规定乡(镇)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管理工作机构,落实相应的乡道、村道专管员,以解决目前乡道、村道管理机构缺失、管理人员不足的实际问题。  条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了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采石取土等影响公路安全运行的各类行为;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公路养护标准,要求区、县(市)政府明确养护最低投入标准并执行动态调整。  在农村公路运营方面,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地域特色、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配置停车场以及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公路服务场所,因地制宜设置加油站、充电桩和具备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功能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游步道、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为强化土地保障,条例通过编制农村公路规划,提高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的可行性,并强调通过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素保障上,条例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将农村公路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财政资金保障;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融资和多元化筹集资金。(记者魏一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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